商品和服务税(一般)(第 2 号修订)条例 2013 S 845/2013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3年
1 S 8452013 于 2013 年 12 月 30 日下午 630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845 号商品和服务税法(第 117A 章)商品和服务税(一般)(第 2 号修正案)条例 2013 年行使第 25(1)、27、37A 和 83E(1) 条赋予的权力商品和服务税法,财政部长特此制定以下条例引用和开始 1. 本条例可被引用为 2013 年商品和服务税(一般)(第 2 号修订)条例,自 1 日起实施2014 年 1 月。修订第 46 条 2. 对《商品和服务税(一般)条例》(Rg 1)第 46 条(在本条例中称为主要条例)进行修订 (a),删除第 (3A) 款并代之以遵循第 (3A) 段,其中 (a) 货物供应给新加坡的海外人士并交付给经批准的合同制造商,以便根据与海外人士签订的合同申请或对货物进行任何程序并直接使海外人士受益; (b) 在货物 S 8452013 2 (i) 经批准的合同制造商向经批准的交付人或海外人的客户应用或执行该过程之后;货物 (ii) 经批准的合同制造商出口货物; (iii) 经批准的合同制造商或任何其他人销毁或处置货物,如果货物的标准或质量不令人满意或超出要求的数量,以使审计长满意,则货物应视为已在其业务过程中或促进其业务中供应予认可合约制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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