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和服务税(一般)(第 2 号修订)条例 2012 S 495/2012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2年
1 S 4952012 于 2012 年 10 月 1 日下午 5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不。 S 495 商品和服务税法(第 117A 章)商品和服务税(一般)(第 2 号修正案)条例 2012 年行使商品和服务第 20、27、37B、41 和 86(1) 条赋予的权力,服务税法,财政部长特此制定以下条例引用和开始 1. 本条例可被引用为 2012 年商品和服务税(一般)(第 2 号修订)条例,并于 2012 年 10 月 1 日开始实施。修改标题至第 III 部分 2. 《商品和服务税(一般)条例》(Rg 1)(在本条例中称为主要条例)的第 III 部分通过在 TAX INVOICES 之后立即插入单词 AND 进行修订其他发票。新条例 13A 3. 对主体条例进行修订,在条例 13 之后插入以下条例 其他发票 13A.(1) 除非审计长另行允许,否则应纳税人提供豁免供应的投资贵金属法案附表 4 第 I 部分第 1A 段向另一人提供的,应在供应被视为发生后 30 天内(或在该时间之后的更长期限内,审计长可能允许任何特殊情况)带有包含以下详细信息的发票 (a) 识别号; S 4952012 2 (b) 发票开具日期; (c) 提供投资贵金属的人的姓名和地址; (d) 提供投资贵金属的人的姓名和地址; (e) 提供的投资贵金属、供应商的描述; (i) 就条、锭或晶片形式的投资贵金属而言 (A) 投资贵金属的类型(无论是黄金、白银还是铂金); (B) 每一棒、锭或晶片的重量; (C) 每个棒、锭或晶片的纯度; (D) 每一棒、锭或晶片的精炼厂名称; (E) 每个棒、锭或晶片的唯一序列号(如果有); (ii) 对于硬币形式的投资贵金属 (A) 投资贵金属的类型(无论是黄金、白银还是铂金); (B) 硬币的名称; (C) 每枚硬币的重量; (f) 投资贵金属供应的数量和单价; (g) 应付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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