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和服务税(一般)(第 2 号修订)条例 2018 S 895/2018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8年
1 S 8952018 于 2018 年 12 月 28 日下午 5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895 号商品和服务税法(第 117A 章)商品和服务税(一般)(第 2 号修正案)条例 2018 年行使第 11C(5)、15、19、25、38A(6) 条赋予的权力)、商品和服务税法第 41 条和第 86(1) 条,财政部长作出以下规定 引用和开始 1. 这些规定是 2018 年商品和服务税(一般)(第 2 号修订)规定于 2019 年 1 月 1 日开始实施。 第 11 条的修订 2. 《商品和服务税(一般)条例》(Rg 1)第 11 条(在本条例中称为主要条例)在第 (3) 款之后,下一段立即插入, (4) 在不影响第 (1)、(2) 和 (3) 款的情况下,在适用法案第 38A 条的情况下,税务发票还必须包括 (a) 客户的注册号; (b) 一份足以告知客户相关商品或服务供应的声明,客户必须对其进行会计处理并缴纳税款。 S 8952018 2 新条例 15A 3. 对主要条例进行了修订,在第 15 条之后插入以下条例 15A 法案第 11C(4) 节排除的服务供应。以下服务供应不适用该法案第 11C(4) 条 (a) 根据合同提供服务,该合同规定一方保留对价的任何部分,以等待充分和令人满意的履行另一方签订的合同或其任何部分;为免生疑问, (b) 提供服务(包括电讯服务)一段时期的代价,其全部或部分是定期或不时确定或支付的; (c) 一项包含使用利益的权利的服务供应,而供应的全部对价(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或其他类似付款的性质)在提供服务时无法确定,但只能随后由使用利益时服务提供者以外的人; (d) 在建造、改建、拆除、维修或维护建筑物或任何工程工作的过程中,根据合同规定定期或不时支付此类供应的费用的服务供应....
商品和服务税(一般)(第 2 号修订)条例 2018 S 895/2018pdf预览版
商品和服务税(一般)(第 2 号修订)条例 2018 S 895/2018pdf完整版

试浏览已结束,继续查看需

查看全文
回到顶部
公众号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