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S 5942013 于 2013 年 9 月 16 日下午 5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 2013 年第 S 594 号费用法(第 106 章)费用(公司和其他机构的清盘和解散)(修正案)命令 为行使《费用法》第 2 条赋予的权力,财政部长特此发布以下命令引文 1. 本命令可被引用为 2013 年费用(公司和其他机构的清盘和解散)(修订)命令。第 2 段的修订 2.费用的第 2 段(公司和其他机构的清盘和解散) 2005 号命令(GN 编号 S 582005)(在本命令中称为主命令)在 (i) 小段之后立即进行修订,(a) 通过 (a) 小段插入以下 (ia) 小段任何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根据《有限责任合伙法》(第 163A 章)第 30 条;; (b) 删除(a)(v)项末尾的词; (c) 删除 (b) 项并代以以下 (b) 项,由破产管理署署长 (i) 作为已停业公司的代表根据《公司法》(第 50 章)第 345 或 347 条作出的任何作为;及(ii) 作为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法附表 5 第 98 或 100 段规定的已解散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的代表; S 5942013 2 (c) 破产管理署署长根据《有限责任合伙法》附表 5 第 69 段就其权力和职责作出的任何行为 (i); (ii) 根据《商业信托法》(第 49 章)第 49 条。...
费用(公司和其他机构的清盘和解散)(修订)令 2013 S 594/2013pdf预览版费用(公司和其他机构的清盘和解散)(修订)令 2013 S 594/2013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