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用(公司和其他机构的清盘和解散)法令 2005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证和启动 1A 定义 2 破产管理署署长征收的费用 3 撤销附表 费用 2A 律政部常任秘书 S 号减免费用58 费用法(第 106 章)费用(公司和其他机构的清盘和解散)命令 2005 为行使费用法第 2 条赋予的权力,财政部长特此制定以下命令引用和启动 1。该命令可被引用为 2005 年费用(公司和其他机构的清盘和解散)命令,并将于 2005 年 2 月 1 日生效。新加坡在线法规 2022 年 2 月 21 日的当前版本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1 日 定义 1A。在本命令中,公司和公司具有《公司法》(第 50 章)第 4(1) 条赋予的含义; S 552021 wef 29012021 公司(在简化清盘中)是指公司 (a) 根据 2018 年破产、重组和解散法案(2018 年第 40 号法案)第 250F 条被破产管理署署长接纳进入简化清盘计划; (b) 尚未根据该法案第 250N 条从简化清盘计划中解除; S 552021 wef 29012021 外国债务人是指根据法院根据第三条第 21(1)(e) 或 (2) 条授予的救济,将其位于新加坡的财产的管理、变卖或分配委托给破产管理署署长的公司附表,与 2018 年破产、重组和解散法第 252(1) 条一起阅读; S 552021 wef 29012021 简化清盘计划是指根据 2018 年《破产、重组和解散法》第 250C 条设立的计划; S 552021 wef 29012021 子基金和伞形 VCC 具有 VCC 第 2(1) 条赋予的含义或可变资本公司具有 VCC 法案第 2(1) 条赋予的含义; VCC法案; VCC 法案是指 2018 年可变资本公司法案(2018 年第 44 号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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