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武装部队(尿液样本和尿液检测)条例 2014 S 482/2014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4年
1 S 4822014 于 2014 年 7 月 21 日下午 500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482 号新加坡武装部队法(第 295 章)新加坡武装部队(尿液样本和尿液测试)条例 2014 法规安排 条例 1.2.3.4.5.6.7. 引证和启动 定义 安全箱 程序 尿液测试 第二测试 撤销 附表 为行使《新加坡武装部队法》第 205 条赋予的权力,武装部队理事会特此制定以下条例引用和开始 1. 这些条例可被引用为新加坡武装部队(尿液标本和2014 年尿液检测)条例,将于 2014 年 8 月 1 日开始实施。 定义 2. 在本条例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授权临床实验室是指根据《私立医院和医疗诊所法》(第 248 章)第 6 条获得许可的临床实验室) 由国防部常任秘书 S 4822014 2 为本条例的目的而任命;当局指根据(第 122C 章)第 3 条制定的《卫生科学管理局法》的卫生科学管理局;管理局行政长官是指根据《卫生科学管理局法》第 15 条任命的卫生科学管理局行政长官;受管制药物与《滥用药物法》(第 185 章)中的含义相同;执法人员是指新加坡武装部队的军官、高级军事专家、新加坡武装部队非军装的正规军人、准尉、军衔不低于 3SG 或 ME1 的士兵或宪兵;护送人员是指执法人员或执法人员授权的任何服务人员,护送受试者到尿液收集点;对象是指根据合法命令或一般命令为进行尿检而被要求提供尿样的军人;尿检,就受试者提供的尿样而言,是指对该尿样进行的受管制药物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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