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出口、进口和过境管制)(修订)条例 2014 S 797/2014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4年
1 S 7972014 于 2014 年 12 月 5 日下午 5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797 号危险废物(出口、进口和运输控制)法(第 122A 章)危险废物(出口、进口和运输控制)(修订)条例 2014 行使危险废物第 48 条赋予的权力(出口、进口和过境管制)法,环境和水资源部长特此制定以下条例 引用和开始 1. 本条例可被引用为危险废物(出口、进口和过境管制)(修订)条例2014 年并将于 2015 年 1 月 1 日开始实施。 删除和替换附表 2。 危险废物(出口、进口和过境控制)条例 (Rg 1) 的附表被删除,以下附表取代了附表费用条例32 1. 申请巴塞尔许可证或特别许可证(第 3、4 或 5 条) (a) 有效期为一年 (b) 有效期为 3 个月 335 125 2. 申请更改巴塞尔许可证或特别许可证 (r条例 21) 45 每个申请。 S 7972014 2 2014 年 12 月 2 日。 CHOI SHING KWOK 新加坡环境与水资源部常任秘书。 MEWR 05006102 卷。 3; NEALD176 卷。 1个; AGLLRDSL122A20111 卷。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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