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 S 19/2015 号《个人数据保护法》(第七附表修正案)令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5年
1 S 192015 于 2015 年 1 月 22 日下午 515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中发布。第 S 19 号 2012 年个人数据保护法(2012 年第 26 号法案) 2015 年个人数据保护法(第七附表修正案)命令 在行使 2012 年个人数据保护法第 64 条赋予的权力时,通信和信息部长特此作出以下命令引用和开始 1. 本命令可被引用为 2015 年个人数据保护法(附表七修正案)命令,并于 2015 年 1 月 23 日生效。删除第 3 段和新的第 2A、2B 段和3 2. 2012 年《个人资料保护法》附表 7(在本命令中称为附表 7)第 3 段被删除,并以下列段落代替上诉小组 2A 秘书。(1) 上诉小组秘书由部长任命。 (2) 秘书向上诉委员会主席和每个上诉委员会提供行政和秘书支持,以履行其在本法下的职能、职责和权力。 (3) 秘书须按照主席的指示行事,特别是负责 (a) 接受、传送、送达和保管与上诉委员会、上诉委员会和根据第 34 条进行的上诉程序; S 192015 2 (b) 以主席指示的形式保存与根据第 34 条提出的上诉有关的诉讼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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