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S 3082019 于 2019 年 4 月 8 日下午 6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308 号 2015 年典当商法(2015 年第 2 号法案) 2015 年典当商法(第三附表的修订) 2019 年法令 为行使 2015 年典当商法,法律部长颁布以下命令,赋予引证和启动第 82 条赋予的权力1. 本命令是 2015 年典当商法(修订附表三)命令,于 2019 年 4 月 10 日生效。修订第 1 段 2. 修订了 2015 年典当商法附表三第 1(1) 段(a )在紧接实益拥有人的定义后加入以下定义,营业日指星期六、星期日或公众假期以外的日子;现金是指在发行国家或地区作为货币流通的法定货币的纸币和硬币(无论是新加坡的还是外国的或地区的);现金等价物是指任何实物或电子形式的代金券、代币、印章、优惠券、卡片或其他物品,根据其条款的兑换,持有人有权获得不超过规定价值的任何宝石、贵金属或贵重产品在代金券、代币、印章、优惠券、卡片或其他物品上或记录在或关于该代金券、代币、印章、优惠券、卡片或其他物品; S 3082019 2 (b) 紧接在亲密伙伴的定义之后插入以下定义,客户是指典当商向其出售或打算出售任何宝石、贵金属或贵重产品的人; (c) 删除家庭成员定义中的兄弟姐妹或父母一词,代之以兄弟姐妹、收养的兄弟姐妹或继兄弟姐妹或父母或继父母; (d) 删除政治人物定义的(c)段中的词语或与(e) 在政治公众人物之后插入以下定义,贵金属、贵重产品和宝石的定义具有 2019 年《宝石和贵金属(防止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法》第 2 条赋予的含义(2019 年第 7 号法案);; (f) 通过在相关贷款的定义之后插入以下定义,相关交易是指全部或部分在新加坡进行的以下任何交易 (a) 典当商出售任何宝石、贵金属或贵重产品收到现金或现金等价物超过 20,000 元作为付款的客户; (b) 典当行在一天内向该典当行知道代表同一人行事的客户销售任何宝石、贵金属或贵重产品2次或以上,其现金或现金等价物总额超过20,000作为付款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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