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交通委员会法(修订附表 3)令 2015 S 456/2015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5年
1 S 4562015 于 2015 年 7 月 30 日下午 500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456 号公共交通委员会法(第 259B 章) 2015 年公共交通委员会法(第三附表修正案)命令 为行使公共交通委员会法第 27B 条赋予的权力,交通部长作出以下命令引用和生效日期 1. 本命令可引称为 2015 年公共交通委员会法令(修订附表三),并被视为已于 2014 年 11 月 12 日生效。删除和替换附表三 2. 公共交通附表三理事会法被删除,并以下列附表代替 第三附表 第 24(3)(c) 条 票价调整公式 3.4% 0.4 cCPI 0.4 WI 0.2 EI 0.5% 其中 cCPI 是 2013 年与其上一年之间核心消费者物价指数的变化; WI EI 是 2013 年与其前一年之间全国平均月收入的变化,根据《中央公积金法》(第 36 章)规定的雇主中央公积金缴款率的任何变化进行调整;是 2013 年与上一年之间电力和燃料能源指数的变化。 S 4562015 2 2015 年 7 月 30 日制作。PANG KIN KEONG 新加坡交通部常任秘书。 MOT.B.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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