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 年典当商法(第三附表修正案)令 2020 S 993/2020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20年
1 S 9932020 于 2020 年 12 月 7 日下午 5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993 号 2015 年典当商法(2015 年第 2 号法案) 2015 年典当商法(第三附表的修订) 2020 年法令 为行使 2015 年典当商法,法律部长颁布以下命令,赋予引证和启动第 82 条赋予的权力1. 本命令是 2015 年典当商法(修订附表三)命令 2020 年,于 2020 年 12 月 14 日生效。修订附表三 2. 修订了 2015 年典当经纪人法附表三 (a),在紧接其后插入第 1(1) 段中 FATF 的定义,以下定义外国或领土是指新加坡以外的国家、领土或司法管辖区; (b) 删除第 1(1) 段中 (b) 段的政治公众人物,并代之以 (b) 在外国或领土上的以下定义;要么; (c) 在第 1(1) 段的重要公职之后,在定义之后插入相关国家或地区的定义是指受 FATF 召集的外国或地区(通过公开声明,在其官方网站 (httpswww.fatfgafi.org) 上发布的关于 S 9932020 2 对策或加强客户尽职调查措施的通知或指令; (d) 删除第 1(1) 段中新加坡相关外国监管机构以外的国家或地区,代之以外国或地区;在 (e) 的定义中,删除第 9(1) 段 (c) 项并代之以以下 (c) 项 典当人、典当人代表其行事的人或该人的实益拥有人,在任何相关贷款 (i) 是相关国家或地区的居民,或源自相关国家或地区,或相关贷款涉及相关国家或地区; (ii) 是或相关贷款是登记官已通知典当商的人或贷款是具有洗钱或恐怖主义融资高风险的人或贷款;要么; (f) 在第 9(1)(d) 段中,在典当人的字样之后,插入典当人所代表的人、该人的受益所有人等字样; (g) 在任何相关交易中删除第 9(1A) 段 (c) 项并代之以以下 (c) 项是相关国家或地区的居民,或源自相关国家或地区,或相关交易涉及相关国家或地区; (ii) 是或相关交易是登记官已通知典当商的人或交易是具有洗钱或恐怖主义融资高风险的人或交易;要么; (h) 在第 9(1A)(d) 段中,在“代理”一词之后插入该人的受益所有人,; 3 S 9932020 (i) 在第 9 段 (1A) 小段之后插入以下 (1B) 小段,以便确定第 (1)(d) 或 (1A)(d) 小段中提及的人是否可以存在洗钱或恐怖主义融资的高风险,典当商必须考虑该人是否是 (a) FATF (通过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的公开声明、通知或指令)的外国或地区的居民或来自 (a) https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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