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认可保险经纪人的优惠税率)(修订)条例 2015 S 143/2015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5年
1 S 1432015 于 2015 年 3 月 20 日下午 500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 2015 年第 S 143 号所得税法(第 134 章)所得税(批准的保险经纪人的优惠税率)(修订)条例 为行使所得税法第 43ZC 条赋予的权力,财政部长作出以下规定条例 引文 1. 这些条例可能是 2015 年所得税(核准保险经纪人的优惠税率)(修订)条例。被引为条例 2 的修订 2. 所得税条例 2(核准保险经纪人的优惠税率) ) 对 2009 年条例 (GN No. S 1362009) 进行了修订 (a) 在保险经纪的定义之后立即插入以下定义,离岸合格的专业保险风险是指以下任何一种 (a) 恐怖主义风险; (b) 政治风险; (c) 能源风险; (d) 航空航天风险; (e) 农业风险; (f) 自然灾害引起的风险;及 S 1432015 2 (b) 删去指明人士的定义而代以下列定义 指明人士 指 (a) 与在 2013 年 4 月 1 日之前由认可保险经纪人从中获得佣金和费用收入的保险经纪的规定有关, 任何被保险人或寻求保险的人 (i) 不在新加坡居住且在新加坡没有常设机构的人; (ii) 非新加坡居民,并通过在新加坡的常设机构在新加坡开展任何业务,而该人用于支付保费、经纪费和任何其他费用的资金已支付或应付给经批准的保险经纪人不是直接或间接地从运营中获得的; (b) 对于由经批准的保险经纪人在 2013 年 4 月 1 日或之后提供的佣金和费用收入,任何被保险人或寻求境外风险保险的人; (c) 关于由经批准的收入保险经纪人提供的咨询服务,无论是在 2013 年 4 月 1 日之前、当天或之后,任何非新加坡居民的人 3 S 1432015 (i)在新加坡没有常设机构的人; (ii) 非新加坡居民,并通过新加坡常设机构在新加坡开展任何业务,而该人用于支付或应付给经批准的保险经纪人的服务费的资金未直接或间接地,来自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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