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S 332015 于 2015 年 1 月 30 日下午 500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33 号中央公积金法(第 36 章)中央公积金(修订的最低存款计划)(修订)条例 2015 年中央公积金法第 77(1) 条赋予的权力,人力部长,经与中央公积金局商议,现将以下条例引述及施行。 一、本条例可引称为《2015年中央公积金(经修订的最低缴款计划)(修订)条例》,自2015年1月31日起施行。修订条例 6 2. 修订中央公积金(经修订的最低存款计划)条例 (Rg 2) 第 6 条 (a) 删除公式 MIP I 代替第 (3)(b) 段中的公式 MIP 和 TB; I (b) 删除第 (4) 款并代入以下 (4) 款 就第 (3) 款而言,使用以下缩写词 I 是根据第 (3) 款计算的会员的基本月收入(一种); M 是适用于会员的最低金额; P 是退休金、年金或其他福利提供或将提供给会员的月收入; S 332015 2 T 等于根据法案第 18(1) 或 18A(1) 条转移或支付到成员退休账户或法案第 18(3) 条规定的成员特别账户的金额,减去会员根据退休帐户自愿供款计划转入或支付到会员退休帐户的任何款项; B 是 (a) 从 T 中提及的转移或付款之日起至计算产生利息(包括首尾两天); I (b) 根据公式 MIP 计算的金额的利息,从会员 55 岁生日到计算利息当年(包括首尾两日)的前一年的 12 月 31 日为止,如这笔款项是在会员 55 岁生日时预留的; (c) 在计算利息的当年但在计算利息的当月之前,会员退休帐户中已累积(无论是否支付)的金额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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