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医疗广告)(修订)条例 2016 S 548/2016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6年
1 S 5482016 于 2016 年 10 月 31 日下午 500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548 号药品法(第 176 章) 2016 年药品(医疗广告)(修订)条例 为行使《药品法》第 52 条赋予的权力,卫生部长制定以下条例 引用和启动 1. 这些条例是2016 年药品(医疗广告)(修订)条例,并于 2016 年 11 月 1 日生效。删除和替换条例 2 药品 2。(医药广告)条例(Rg 2)的条例 2(在本条例中称为主要条例) ) 被删除,并以下列规例代替。 定义 2. 在本规例中,就发牌当局颁发的许可证而言,授予包括许可证的续期;医疗广告是指除该法第 51(1)(a) 或 (b) 或 (2) 条所述广告之外的任何医疗广告;产品,包括不包括促销是指以 (a) 促销活动(包括上门销售和价格折扣)形式的任何医疗广告; S 5482016 2 (b) 展览; (c) 比赛; (d) 任何其他旨在介绍、宣传或提高药品形象、公众意识或知名度的活动。第 4 条的修订 主体条例由第 3 条修订。第 4 条在申请后立即插入 或更新,。修订第 8 条 4. 修订主体条例第 8 条,在医疗广告字样之后插入不属于促销的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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