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无线电通信)(修订)条例 2016 S 100/2016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6年
1 S 1002016 于 2016 年 3 月 7 日下午 5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100 号电信法(第 323 章)2016 年电信(无线电通信)(修订)条例,行使新加坡信息通信发展局电信法第 74 条赋予的权力,经通信和信息部长批准, 制定以下法规 引用和开始 1. 这些法规是 2016 年(无线电通信)(修订)法规,并于 2016 年 4 月 1 日生效。法规 6 的修订 2. 电信(无线电通信)法规第 6 条(Rg 5 )(在本条例中称为主要条例)通过在第 (2) 款之后插入以下第 (3) 款进行修订,该人在法案第 4(b) 节中指定的人根据第 5a 节被授予频谱权该法案必须支付以下费用,而不是根据第 (2) 款收取的费用,以授予使用任何指定专利的权利第 (1) 款 (a) 第 iii 部分规定的申请和处理费 (b) 第一份附表第 i 部分第 iV 部分规定的年费;日程。修订第 10 条 3. 修订主要条例第 10 条 (a),删除 (g) 段中的 (f) 段,代以 (f) 项; S 1002016 2 (b) 通过在 (h) 段中当局确定的文字之后插入第 6(2) 条规定的文字; (c) 删除第 (i) 段末尾的 或 ,并在其后立即插入以下 (ia) 段条件,要求被授予频谱权的人(称为第一人)根据书面当局发出通知,将全部或部分无线电频谱分配给第一人,通知中指定的人(称为第二人)供第二人在全国性活动期间使用,或在此类使用符合公共利益的情况下;要么; (d) 将该条例重新编号为该条例的第 (1) 款,并在其后立即插入以下第 (2) 款,第 (1)(ia) (a) 款中提及的书面通知必须指明期限(不是一次超过 90 天),在此期间当局要求第一人与第二人共享无线电频谱; (b) 可以包括根据该法案第 5a(8) 条对第一人采取书面通知中规定的措施以促进无线电频谱共享的任何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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