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无线电通信)(修订)条例 2009 S 461/2009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9年
1 S 4612009 于 2009 年 10 月 2 日下午 500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461 号电信法(第 323 章) 2009 年电信(无线电通信)(修订)条例 行使新加坡管理局信息通信发展电信法第 74 条赋予的权力,经 RAdm (NS) Lui Tuck 批准负责信息、通信和艺术部长的高级国务部长 Yew,特此制定以下条例引用和开始 1. 本条例可被引用为 2009 年电信(无线电通信)(修订)条例,并应于 2009 年 10 月 2 日生效。 第 2 条的修订 2. 《电信(无线电通信)条例》(Rg 5)第 2 条(在本条例中称为主要条例)的修订 (a) 删除了类别许可证的定义代之以下列定义的类别牌照是指规例所指的个别车站类别牌照n 65 或许可证类别第 65A 条中的电台(频谱); (b) 在类别执照持有人的定义之后插入以下定义 S 4612009 2 个人电台类别 第 65 条提及的个人电台类别执照;牌照指个别电台类别的持牌人,指被视为已获批给个别电台类别牌照的人; (c) 在电台牌照的定义之后加入以下定义,电台(频谱)类别牌照指第 65A 条所指的牌照类别中的电台;及电台(频谱)类持牌人指被视为已获发给电台(频谱)类牌照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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