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 年 S 316/2017 号道路交通(带司机的私人出租汽车 — 豁免)令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7年
1 S 3162017 于 2017 年 6 月 19 日下午 5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316 号道路交通法(第 276 章)道路交通(有司机的私人出租汽车豁免)令 2017 年段落安排第 1.2.3.4 段第 1.2.3.4.引文和开始 定义 免税私人出租汽车司机 豁免司机的雇主豁免私人出租汽车司机 为行使《道路交通法》第 142 条赋予的权力,交通部长作出以下命令引用和启动 1. 本命令是 2017 年道路交通(私人出租汽车豁免)令,并适用于于 2017 年 6 月 20 日运营。 定义 2. 在本命令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带司机的私人出租汽车是指 (a) 不在任何道路上出租的汽车; (b) 根据与司机签订的合同(明示或暗示)作为一个整体使用,以便在该车上运送租车人以及一名或多名乘客(如果有的话) ; S 3162017 2 带司机的私人出租汽车司机 指为奖励驾驶与个人一起租用的有执照的有司机的私人出租汽车的个人;获豁免的私人出租汽车司机是指根据第 3 款获豁免的个人;牌照,就汽车而言,是指公共服务部门根据第 102 条授权将该汽车用作私人出租汽车的车辆牌照;职业执照是指根据该法第 110 条授予的职业执照,授权职业执照持有人成为有司机的私人出租汽车司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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