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司法(第 2 号修订)规则 2017 S 416/2017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7年
1 S 4162017 于 2017 年 7 月 26 日下午 5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416 号 2014 年家庭司法法案(2014 年第 27 号法案) 2017 年家庭司法(第 2 号修正案)规则 行使 2014 年家庭司法法案第 46 条赋予我们的权力以及根据任何书面文件赋予我们的所有其他权力法律,我们,家庭司法规则委员会,制定以下规则引用和开始 1. 这些规则是 2017 年家庭司法(第 2 号修正案)规则,并于 2017 年 8 月 1 日生效。新规则 101A 2. 家庭司法2014 年规则(GN No. S 8132014)(在主规则中称为)通过在规则 101 之后插入以下规则进行修改,即在家庭暴力审判期间由无人代表的申请人或被告进行的交叉询问等。 101A.(1) 段(2) 仅适用于家庭暴力审判中的申请人或答辩人或根据第 67(1)(a) 条提出的申请亲自出庭的情况; (b) 打算盘问或盘问 (i) 未满 21 岁的证人; (ii) 是指称遭受家庭暴力的人; (iii) 是第 64 条定义的无行为能力的人。 S 4162017 2 (2) 审理家庭暴力审判或根据第 67(1) 条提出的申请的法官可以根据答辩人或申请人的申请或法官自己动议,作出以下一项或两项命令 (a) 命令限制对证人的盘问范围和持续时间; (b) 不得直接盘问证人的命令。...
家庭司法(第 2 号修订)规则 2017 S 416/2017pdf预览版
家庭司法(第 2 号修订)规则 2017 S 416/2017pdf完整版

试浏览已结束,继续查看需

查看全文
回到顶部
公众号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