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司法(第 4 号修订)规则 2017 S 617/2017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7年
1 S 6172017 于 2017 年 10 月 30 日下午 5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617 号 2014 年家庭司法法案(2014 年第 27 号法案) 2017 年家庭司法(第 4 号修正案)规则 行使 2014 年家庭司法法案第 46 条赋予我们的权力以及根据任何书面文件赋予我们的所有其他权力法律,我们,家庭司法规则委员会,制定以下规则 引用和开始 1. 这些规则是 2017 年家庭司法(第 4 号修订)规则,并于 2017 年 11 月 1 日生效。新规则 114B 2. 家庭司法对 2014 年规则(GN 编号 S 8132014)(在本规则中称为主要规则)进行了修订,在规则 114A 之后插入以下规则 维护记录官 114B。官员(在本条规则中称为维修记录官员),在该等法律程序的任何阶段,为 (a) 与该等法律程序的各方面谈,而作出以下所有或任何事情; (b) 从该当事方获取有关该诉讼当事方财务状况的文件和信息; (c) 经当事人同意,从任何其他人处获取有关该程序当事人财务状况的文件和信息; S 6172017 2 (d) 从这些诉讼的每一方获得 (i) 任何没有 (ii) 支付赡养费的原因(如果有的话)的赡养费信息;并且没有付款; (e) 汇编和审查本段中提到的文件和信息; (f) 为法院准备一份书面报告,采用法院可能确定的格式,列出维修记录官对以下事项的意见 (i) 诉讼各方的财务状况; (ii) 未支付的赡养费金额; (iii) 负责支付赡养费的一方是否能够支付该金额或该金额的任何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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