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S 2472017 于 2017 年 5 月 22 日下午 5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247 号公司法(第 50 章) 2017 年公司(指定公司和实体)令第 1.2.3.4.5 段段落安排法案第 227B(7)(d) 条 法案附表 10 第 1(2) 条规定的实体 行使《公司法》第 211A(3) 和 227B(7)(d) 条赋予的权力,并通过附表 10 第 1 条第 2 款与公司法第 354B 条第 1 款一起阅读,财政部长作出以下命令引用和启动 1. 本命令为 2017 年公司(指定公司和实体)令并于 2017 年 5 月 23 日开始运作。 定义 2. 在本命令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bank 的含义与第 2(1) 条中银行公司的含义相同,是指任何有可能在担保池下清盘的公司,在就担保债券而言,指法案的集合(第 19 章);法案; S 2472017 2 (a) 由担保债券特殊目的工具实益拥有的资产,并由在新加坡注册成立的银行或其他人作为受托人代表担保债券特殊目的工具持有; (b) 由担保债券特殊目的工具合法且实益拥有,以确保支付以下一项或多项 (i) 担保债券持有人的负债; (ii) 因行使担保债券持有人的权利而产生的任何责任; (iii) 为运营和管理发行担保债券的计划而指定的任何第三方服务提供商的任何责任;担保债券是指由在新加坡注册成立的银行或由在新加坡注册成立的银行设立的担保债券特殊目的工具发行的任何债券、票据或其他债券,根据该担保债券,对此类债券、票据或债券持有人的负债,以及任何因执行持有人的权利而产生的负债是 (a) 由覆盖池中的资产担保的; (b) 无论覆盖池中的资产是否足以偿付负债,均可从银行收回;担保债券特殊目的公司是指在新加坡注册成立的公司,其主要目的是以下一项或两项: (a) 发行任何担保债券; (b) 持有与在新加坡注册成立的银行或公司发行的任何担保债券有关的担保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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