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组和解散(规定的公司和实体)令 2020 S 619/2020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21年06月28日
2020 年破产、重组和解散(指定公司和实体)令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证和启动 2 定义 3 第 4 法第 63(3) 条规定的公司 根据第 91(8)(d) 和 94(d) 条规定的规定公司2018 年第 S 619 号《破产、重组和解散法》(2018 年第 40 号法案)《破产、重组和解散(规定的公司和实体)令》第 5 号法案第 13)(e) 条规定的实体2020 行使《2018 年破产、重组和解散法》第 63(3)、91(8)(d) 和 94(13)(e) 条以及附表 3 第 1(2) 条赋予的权力阅读该法案第 252(1) 条,律政部长作出以下命令引用和启动新加坡法规在线当前版本截至 2022 年 2 月 21 日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1 日 1. 本命令为破产,重组及解散(订明公司及实体) 2020 年命令,并于 2020 年 7 月 30 日生效。 定义 2. 在本命令中,(a) (b) (c) (a) (b) 公司是指根据该法案有责任清盘的任何公司;担保资产池,就担保债券而言,是指由在新加坡注册成立的银行公司或担保债券特殊目的工具合法或实益,或合法和实益拥有的资产池,以确保付款担保债券持有人的下列一项或多项负债;因行使担保债券持有人的权利而产生的任何责任;为运营和管理发行担保债券的计划而指定的任何第三方服务提供商的任何责任;担保债券是指由在新加坡注册成立的银行公司发行的任何债券、票据或其他债券,或由在新加坡注册成立的银行公司为发行债券、票据或其他债券而推出的计划相关的担保债券特殊目的工具所发行的任何债券、票据或其他债券。债券,根据该债券,对此类债券、票据或债券持有人的负债,以及因执行持有人的权利而产生的任何负债,均由覆盖池中的资产担保;无论覆盖池中的资产是否足以偿付负债,均可从银行公司收回;担保债券特殊目的公司是指在新加坡注册成立的公司,其主要目的是以下一项或两项: (a) 发行任何担保债券; (b) 持有与在新加坡注册成立的银行公司或该公司发行的任何担保债券有关的担保池;证券化特殊目的载体是指属于《证券和期货法》(第 262 章)第 262(3) 条所定义的特殊目的载体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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