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组和解散(第 72A 和 250A 条规定的公司)令 2021 S 51/2021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21年01月28日
破产、重组和解散(第 72A 和 250A 条规定的公司) 2021 年法令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证和启动 2 定义 3 第 51 号法案 INSOLVENCY 第 72A 和 250A 条中公司定义的规定公司, 2018 年重组和解散法案(2018 年第 40 号法案) 破产、重组和解散(为第 72A 和 250A 条规定的公司) 2021 年命令 行使第 72A 条(公司定义)和 250A 条(公司定义)赋予的权力) 根据 2018 年破产、重组和解散法,法律部长作出以下命令引用和启动 1. 本命令是 2021 年破产、重组和解散(为第 72A 和 250A 条目的而指定的公司)命令,并开始实施2021 年 1 月 29 日。在线新加坡法规 2022 年 2 月 21 日的当前版本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1 日2. 在本命令中,(a) (b) (c) (a) (b) 担保资产池,就担保债券而言,是指由某机构合法或实益拥有或合法且实益拥有的资产池在新加坡注册成立的银行公司或担保债券特殊目的载体,以确保担保债券持有人的以下一项或多项债务得到支付;因行使担保债券持有人的权利而产生的任何责任;为运营和管理发行担保债券的计划而指定的任何第三方服务提供商的任何责任;担保债券是指由在新加坡注册成立的银行公司发行的任何债券、票据或其他债券,或由在新加坡注册成立的银行公司为发行债券、票据或其他债券而推出的计划相关的担保债券特殊目的工具所发行的任何债券、票据或其他债券。债券,根据该债券,对此类债券、票据或债券持有人的负债,以及因执行持有人的权利而产生的任何负债,均由覆盖池中的资产担保;无论覆盖池中的资产是否足以偿付负债,均可从银行公司收回;担保债券特殊目的公司是指在新加坡注册成立的公司,其主要目的是以下一项或两项: (a) 发行任何担保债券; (b) 持有与在新加坡注册成立的银行公司或该公司发行的任何担保债券有关的担保池;证券化特殊目的载体是指属于《证券和期货法》(第 262 章)第 262(3) 条所定义的特殊目的载体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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