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规定的公司和实体)(修订)令 2017 S 306/2017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7年
1 S 3062017 于 2017 年 6 月 16 日下午 5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 2017 年第 S 306 号公司法(第 50 章)公司(规定的公司和实体)(修正案)命令 为行使公司法第 211A(3) 和 227B(7)(d) 条赋予的权力,财务部作出以下命令引用和启动 1. 本命令是 2017 年公司(规定的公司和实体)(修订)命令,于 2017 年 6 月 19 日生效。第 2 段的修订 2.公司(规定的公司和实体)第 2 段实体) 2017 年命令 (GN No. S 2472017) 进行了修订 (a) 删除了保障池的定义并代之以以下定义,就保障债券而言,保障池是指合法拥有或实益拥有的资产池,由在新加坡注册成立的银行或担保债券特殊目的工具,以确保支付以下一项或多项 (a) 对担保债券持有人的负债,或在合法和有利的情况下进行; (b) 因行使担保债券持有人的权利而产生的任何责任; S 3062017 2 of (c) 对任何为运营目的和管理发行担保债券的计划而指定的第三方服务提供商的任何责任; (b) 删除担保债券定义中由新加坡注册成立的银行设立的词语,并代之以与新加坡注册成立的银行为发行债券、票据或其他债券而推出的计划相关的词语。于 2017 年 6 月 15 日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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