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中航行(125 — 综合通用航空)(第 2 号修正案)条例 2018 S 770/2018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8年
1 S 7702018 于 2018 年 11 月 23 日下午 5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770 号空中航行法(第 6 章)空中航行(125 综合通用航空)(第 2 号修正案)条例 2018 年新加坡民航局行使空中航行法第 3A 条赋予的权力,与运输部的批准,使以下条例成为部长引用和开始 1. 这些条例是 2018 年空中航行(125 综合通用航空)(第 2 号修正案)条例,并于 2018 年 11 月 24 日生效。删除和替换第 90 条 2. 2018 年空中航行(125 复杂通用航空)条例(GN No. S 5012018)第 90 条(在本条例中称为主要条例)被删除,并以下列条例代替 飞行记录器 飞行数据记录器和替代品 90 .(1) CGAC 持有人必须确保其运营的每架飞机用于复杂的通用航空运营,并且符合以下描述之一,配备为该类飞机指定类型的飞行数据记录器 (a) 用于 MCTOM 不超过 5,700 公斤的多发涡轮动力飞机,其适航证于 1990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首次颁发,但之前2016 年 1 月 1 日,在民航总局颁发的航空 11 规范 2 飞行记录器中至少记录前 16 个参数 S 7702018 2 的 FDR; (b) 表 (b) 对于 MCTOM 不超过 5,700 公斤的涡轮发动机飞机,其适航证书于 2016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首次颁发,以下飞行数据记录器之一 (i) 在前 16 天记录的 FDR航空规范2飞行记录仪表11规定的参数;至少 (ii) 一个 C 类机载图像记录器 (AIR) 或机载图像记录系统 (AIRS),用于记录航空规范 2 飞行记录器中定义的向飞行员显示的飞行路径和速度参数; (iii) 至少记录航空规范 2 飞行记录器表 13 中规定的前 7 个参数的航空器数据记录系统 (ADRS); (c) 对于 MCTOM 超过 5,700 公斤但不超过 27,000 公斤的飞机,在适航日或之前颁发的证书是 2005 年 1 月 1 日第一次颁发的 FDR,该 FDR 至少记录了航空表 11 中规定的前 16 个参数规格 2 飞行记录仪; (d) 对于 MCTOM 超过 27,000 适航性的飞机,在 2005 年 1 月 1 日或之前签发的 FDR 至少记录了航空规范 2 飞行记录器表 11 中规定的前 32 个参数;对于 MCTOM 超过 5,700 公斤的飞机,在 2005 年 1 月 1 日之后首次颁发适航证,并在 1 月 1 日之前首次向缔约国提交 3 S 7702018 型式认证申请2023 至少记录前 78 个参数的 FDR 指定了航空表规范 2 飞行记录器; 11 中,(f) MCTOM 超过 5,700 公斤的飞机的型式合格审定申请是在 2023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首次提交给缔约国的 FDR,该 FDR 至少记录了表 11 中规定的前 82 个参数航空规范 2 飞行记录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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