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S 9072021 于 2021 年 11 月 30 日下午 5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907 号新加坡海事和港口管理局法案(第 170A 章)新加坡海事和港口管理局(危险货物、石油和爆炸物)(修订)条例 2021 行使新加坡海事和港口管理局第 41 条赋予的权力新加坡法,新加坡海事和港务局,经交通部长批准,制定以下条例引用和开始 1. 这些条例是石油和爆炸物海事和港务局)新加坡(修订)条例 2021 和2021 年 12 月 1 日开始实施。(危险品,第 73 条的删除和替换 2. 新加坡海事和港务局(危险品、石油和爆炸物)条例 2005(GN No. S 242005)第 73 条被删除, 73.(1) 尽管本部分有任何规定,附表 1 危险品的最大数量限制如果附表 1 的危险品 (a) 在附表 3 规定的数量范围内,则危险品可以留在港口范围内的船上,并且可以在必要时在任何批准的码头装载、卸货或以其他方式处理;或 S 9072021 2 (b) 经当局许可,应船东或代理人或码头经理的要求,留在船上并如此装载、卸货或以其他方式处理。 (2) 监督根据第 (1)(b) 款获得的许可,须受监督认为适合为确保有关船只和港口内人员的安全而施加的条件的规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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