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税(修订)法案 1968 年第 31 号法案

相关行业:议案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68年
财产税(修订)法案 目录 第 311968 号法案 首次阅读 1968 年 7 月 11 日 长标题 制定公式 1 简称和开始 2 第 2 条的修订 3 第 3 条的修订 4 第 6 条的修订 5 第 17 条的修订 解释性声明公共资金财产税支出(修订)法案第 311968 号法案于 1968 年 7 月 11 日首次阅读。新加坡法规在线发表于 1968 年 7 月 15 日的法案补充文件 PDF 创建日期于 2022 年 2 月 23 日 修订《财产税条例》的法案, 1960 年(1960 年第 72 号)。由总统在新加坡议会的建议和同意下颁布,如下简称和开始 1. 本法可称为 1968 年《财产税(修正)法》,并于以下日期生效:部长可通过宪报公告任命。第 2 条的修订 2. 1960 年《财产税条例》(以下简称本法)第 2 条特此修订 (a),在但书第 (d) 段之后插入出现的年度价值的定义。其中以下新的 (e) 段在评估包含根据 1967 年土地所有权(分层)法(1967 年第 41 号法案)颁发的地块的任何财产的年度价值时,该地块的附属所有者应为视为其拥有人; (i) (ii) (iii) (i) (ii) 该地段的年度价值应按照该地段包括土地上的永久业权财产来确定;不得将单独的年度价值归属于被分割建筑物所在的土地; (f) 在评估包含在法定土地出让或国有土地租赁或公共当局超过三年期间的财产租赁中的任何财产的年度价值时,此类财产的承让人或承租人应被视为其拥有人;该等财产的年价值须视作该财产包括土地上的永久业权而厘定; (iii) 任何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1968 年 7 月 15 日的法案补充 PDF 中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3 日的溢价或政府或公共当局不得扣除;应付给 (b) 的租金,方法是在其中出现的财产定义之后立即插入以下新定义公共权力是指部长为本条例的目的可能规定的公共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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