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和领事官员(宣誓和费用)法案 1968 年第 52 号法案

相关行业:议案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68年
外交和领事官员(宣誓和费用)法案 目录 法案第 521968 号第一次阅读 1968 年 12 月 9 日 长标题 制定公式 1 短标题 2 解释 3 关于在国外宣誓和公证行为的权力 4 确定费用的权力 5 表格展示收费 6 过度或不当收费 7 违法 8 处罚 9 保留在本法案之前所做的行为 10 总检察长的制裁 11 违法审判 解释性声明 公款支出 新加坡在线法规 1968 年 12 月 12 日在法案增补中发布 PDF 创建日期2022 年 2 月 23 日外交和领事官员(宣誓和费用)法案第 521968 号法案于 1968 年 12 月 9 日首次阅读。领事官员。新加坡,如下简称 1968 年法案。 解释 规定由外交官​​主持宣誓和收取费用的法案,由总统在国会的建议和同意下颁布 1. 可以引用本法案作为外交和领事官员(宣誓和费用) 2. 在本法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誓章包括任何确认、法定或其他声明、承认、审查以及荣誉证明或声明;领事官员包括新加坡总领事、领事、副领事、总领事和领事代理人;外交官包括新加坡外交使团的大使、高级专员、部长、代办、副高级专员、秘书和随员;发誓包括肯定、声明和抗议。 3. 在国外宣誓和公证行为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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