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3 年第 52 号移民(修正)法案

相关行业:议案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73年
移民(修订)法案目录 521973 号法案第一次阅读 1973 年 8 月 28 日 长标题 制定公式 1 简称和开始 2 第 56 条解释性声明的修订 公共资金支出 移民(修订)法案第 521973 号法案 阅读第一个时间为 1973 年 8 月 28 日。 新加坡,如下简称和开始 一项修订移民法的法案(修订版第 81 章)。由总统在国会的建议和同意下颁布 1. 该法案可被引用为 1973 年移民(修正)法案,并将成为新加坡在线法规 1973 年 8 月 31 日在法案补充中发布 PDF 创建日期为 23 2022 年 2 月在部长通过宪报通知指定的日期开始运作。第 56 条的修正 2. 移民法第 56 条特此修正 (a) 删除第 (1) 款的第 44 至第 54 行,代之以下列内容,即属犯罪和 (i) (ii)如属本款 (c) 段所述罪行,应处以两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不超过一万元的罚款和鞭刑;如属本款 (a)、(b)、(d) 或 (e) 段所述的罪行,应处以不超过两年的监禁或不超过六千美元的罚款,或两者兼施此类监禁和罚款;和; (b) 在第 (iii) 段第二行出现的 subsection 一词之后立即插入该词应负责; (c) 在其第 (4) 款之后立即插入以下新的第 (5) 款,如果在根据本条第 (1) 款 (c) 款进行的任何犯罪诉讼中,证明被告已传达任何在任何船只、飞机或车辆上的被禁移民,除非有相反证明,否则应推定他从事将明知他是,或有合理理由相信他是受禁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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