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修订)法案 目录 第 171973 号法案 第一次阅读 1973 年 3 月 7 日 长标题 制定公式 1 简称和开始 2 新的第 3A、3B 和 3C 条 3 第 4 条的修订 4 第 5 条的废除和重新制定 5 新的条文5A 6 废除和重新制定第 6 条 7 新的第 6A 条 8 修改第 20 条 9 修改第 27 条 10 废除和重新制定第 28 条 11 修改第 30 条 12 修改第 44 条 解释性声明 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09 年法案补充1973 年 3 月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3 日 公共资金保险支出(修订)法案第 171973 号法案 1973 年 3 月 7 日第一次阅读。新加坡,如下 简称和开始 修订保险法的法案(第 193 章)修订版)。由总统在议会的建议和同意下颁布 1. 本法可被称为 1973 年保险(修正)法,并应在部长通过公报通知的日期生效,任命。 2. 特此修订《保险法》,在第 3 节之后立即插入新的第 3A、3B 和 3C 节,以下各节坚持作为注册保险人 3A。如果任何公司或商号自称是人寿业务或一般业务或两者的注册保险人,但未根据本法就该业务进行注册,则该公司或商号将构成本法规定的犯罪该公司的每名董事、经理或高级人员以及该公司的所有人或每名合伙人或高级人员,除非他证明该公司或商号的持有是在他不知情或不同意的情况下作出的,否则即属犯本条所述的罪行。一经定罪,可处以 5000 美元的罚款或 12 个月的监禁,或处以罚款和监禁并处,并在犯罪后继续犯罪的每一天,再处以 1000 美元的罚款。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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