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事委员会(修订)法案 目录 第 51977 号法案 首次阅读 1977 年 5 月 27 日 长标题 制定公式 1 简称和开始 2 废除和重新制定第 27 条 3 商船法修正案 4 新附表解释性声明 公共支出货币国家海事委员会(修正)法案第 51977 号法案于 1977 年 5 月 27 日第一次阅读。一项修正 1972 年国家海事委员会法案(1972 年第 21 号)并对商船法案进行相应修正的法案(修订版第 172 章)。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Published in Bills Supplement on 02 Jun 1977 PDF created date on 23 Feb 2022 由总统在新加坡议会的建议和同意下制定,如下简称和生效日期 1. 本法案可被引用为1977 年《国家海事委员会(修正案)法》,并应在部长通过公报通知指定的日期生效。废除和重新制定第 27 条 2. 1972 年《国家海事委员会法》(以下简称本法)第 27 条特此废除,并以以下内容代替《海事福利费运输法》(第 172 章)。 27.(1) 在本条中,船舶的含义与在货方中的含义相同 (2) 每艘停靠新加坡港的船舶的船东、船长或代理人应向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的任何人支付海事费福利费(本节以下简称费用)按附表所列比例计算。...
国家海事委员会(修正)法案 1977 年第 5 号法案pdf预览版国家海事委员会(修正)法案 1977 年第 5 号法案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