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修订)法案 目录 第 221982 号法案 首次阅读 1982 年 12 月 3 日 长标题 制定公式 1 简称和开始 2 废除和重新制定第 42 条解释性声明 支出公共货币银行(修订)法案第 221982 号法案 阅读第一次是在 1982 年 12 月 3 日。 新加坡,如下简称和开始 修改银行法的法案(修订版第 182 章)。由总统在1982年议会的建议和同意下颁布。该法案可被称为1982年银行(修正案)法案,并应纳入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1982年12月8日的法案补充 PDF 创建日期2022 年 2 月 23 日,在部长可以通过宪报通知指定的日期运行。废除和重新制定第 42 条 2. 废除《银行法》第 42 条,并用下一条代替它 银行保密 42.(1) 本法中的任何规定均未授权管理局专门调查任何银行的任何个人客户的事务。 (2) 如果管理局根据第 39 条的检查或根据第 40 条的调查获得与个人客户事务有关的附带信息,则该信息在管理局和有关银行之间应保密。 (3) 除第 (4) 款另有规定外,任何银行的官员以及任何因其身份或职务而无法以任何方式访问银行记录、登记册或与该银行的任何个人客户,在其受雇于该银行或与该银行的专业关系(视属何情况而定)继续或终止后,应提供、泄露或披露任何有关该账户的款项或其他有关详情的资料那个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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