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修订)法案 2019 年第 35 号法案

相关行业:议案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9年
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宪报法案增补 由当局发布第 35 号 2019 年 11 月 4 日,星期一 2019 年 11 月 4 日下午 5 点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中首次发布 B 号通知 35 银行(修订)法案为一般信息而发布于 2019 年 11 月 4 日在议会提出 银行(修正)法案第 352019 号法案 2019 年 11 月 4 日第一次阅读 法案提出了一项修正银行法(2008 年修订版第 19 章)的法案,并对某些其他法案 由总统在新加坡议会的建议和同意下颁布,如下 简称和开始 2 1 本法案是 2020 年银行(修订)法案,并在部长通过通知指定的日期生效宪报第 5 条第 2 条修正案 2(1) 《银行法》第 2(1) 条的修订 (a) 删除了资本基金定义 (a) 段末尾的词或词; (b) 在资本金的定义 (b) 段中新加坡境外的词语之后,插入或在新加坡境外注册成立的商业银行; (c) 在资本金定义的 (b) 段末尾插入 或 一词,并在其后立即插入以下 (c) 段,如果是在新加坡注册成立的商业银行,则其已缴付的总额资本(不包括库存股所代表的任何金额)及其公布的储备(不包括管理局可能以书面通知指定的任何储备),已就商业银行账户中出现的任何损失作出扣除; (d) 在信贷条款 (a) 和 (b) 款的信贷定义中,在银行一词之后,直接插入或商业银行一词; (e) 在信贷便利定义的(a)段中的银行客户一词之后,插入或商业银行(视情况而定); (f) 在紧接在新加坡注册成立的外资银行之后,在定义之后插入在新加坡注册成立的外资商业银行的定义是指在新加坡注册成立的银行,其母银行或注册成立于新加坡境外; (g) 通过删除许可证的定义并代之以所形成的商户遵循许可证的定义是指 (a) 根据第 7 或 79 条授予或持有的银行许可证; (b) 根据 2020 年第 64 条(修正案)法案授予的被视为第 55S 条或根据银行业授予的商业银行执照;或(h) 通过删除商业银行的定义并代之以下列定义,商业银行是指持有根据第 55S 条授予的有效商业银行执照的任何公司 (a);或 20 (b) 根据 2020 年银行(修订)法第 64 条被视为已在银行中授予商家的;新加坡特许商业银行指 (a) 在新加坡注册成立的商业银行; (b) 对于在新加坡境外注册成立的商业银行,该商业银行位于新加坡的分行和办事处;或在新加坡境外注册成立的商业银行是指在新加坡境外注册、成立或设立的商业银行; (j) 插入, (i) 在母银行定义中的银行一词之后,插入或商业银行;紧接在母银行的定义中出现的银行一词之后,或商业银行(视情况而定); (k) 删除母公司监管机构定义中 (a) 段末尾的词或词; (l) 通过在管理局 (b) 段之后插入以下段落的定义,就新加坡境外注册成立的商业银行而言,监管母公司 (c)、根据该国法律负责的监管机构或商业银行或其母银行注册成立、组建或设立的地区,以监管该商业银行或其母银行(视属何情况而定); (d) 就外资商户而言,银行监管机构对该商户银行具有综合监管权;或(m) 通过删除营业地点和公布储备金的定义并代之以新加坡以下定义,就银行或商业银行而言,营业地点包括 (a) 总行或主要办事处; (b) 分支机构; (c) 一个机构; 5 (d) 流动分行; (e) 为银行或商业银行(视情况而定)设立和维持有限时期的任何办事处; 5 (f) 银行或商业银行(视情况而定)用于开展任何业务的任何其他场所;就银行或商业银行而言,公布的准备金是指银行或商业银行(视属何情况而定)账户中经银行或商业银行的审计师正式审计或证明正确的准备金,因为情况可能是;...
银行(修订)法案 2019 年第 35 号法案pdf预览版
银行(修订)法案 2019 年第 35 号法案pdf完整版

试浏览已结束,继续查看需

查看全文
回到顶部
公众号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