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儿童(修订)法案 目录 第 11985 号法案 阅读第一次 1985 年 3 月 4 日 长标题 制定公式 1 短标题 2 第 3 节的修订 解释性声明 公共资金支出 收养儿童(修订)法案第 11985 号法案 阅读第一次是在 1985 年 3 月 4 日。 新加坡,如下简称 修订《儿童收养法》(第 43 章)修订版的法案。由总统在国会的建议和同意下颁布 1. 该法案可被引用为 1985 年《儿童收养(修正案)法案》。 新加坡法规在线 1985 年 3 月 8 日在法案补充中发布 PDF 创建日期为 2 月 23 日2022 年第 3 条修正案 2. 对《儿童收养法》第 3 条进行修正,在第 (6) 款之后插入以下第 (7) 款 就第 (6) 款而言,婴儿应被视为不属于新加坡居民 (a) 如果他通过访问证、学生证或移民局局长签发的特别准证被授权或允许留在新加坡,无论此类准证被发给他的次数如何或更新; (b) 如果根据《移民法》(第 81 章)或根据该法制定的法规,他在新加坡的存在是非法的。解释性声明 本法案旨在修订《收养儿童法》,以防止新加坡公民和永久居民不加区别地收养外国儿童。该法案规定,持有社交访问准证、学生准证或特别准证进入并留在新加坡的婴儿,或根据《移民法》在新加坡的逗留是非法的,将被视为不在新加坡居住。根据《儿童收养法》收养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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