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院法案 目录 第 111988 号法案 首次阅读 1988 年 6 月 28 日 长标题 制定公式 1 简称和开始 2 解释 3 本法案适用的房屋 4 房屋许可 5 拒绝颁发许可证 6 撤销和暂停执照有效期 7 上诉 8 执照有效期 9 执照展示 10 执照转让 11 执照持有人死亡后执照的转让或撤销 12 执照持有人处置房屋时的执照终止 13 在线注册新加坡法规 1988 年 6 月 30 日在法案补充中发布 PDF created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3 日 14 检查 15 关于仪器和设备的指示 16 提供信息的义务 17 法人团体的违法行为 18 信息披露限制 19 豁免 20 条例解释性声明 公款养老院支出法案第 111988 号法案 阅读第一次是在 1988 年 6 月 28 日。新加坡,如下简称和开始解释为老年人之家的控制、许可和检查以及与之相关的目的。由总统在议会的建议和同意下颁布 1. 本法案可被称为 1988 年养老院法案,并应在部长通过宪报通知指定的日期生效.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Published in Bills Supplement on 30 Jun 1988 PDF created date on 23 Feb 2022 2. 在本法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否则董事是指社会福利署署长,包括任何获他授权代表他行事的官员;安老之家是指任何机构,其目的是或被认为是为 5 名或以上老人(无论身体健全或残疾)提供住宿和个人护理,但不包括 (a) 房屋构成任何处所(包括留产院)的一部分,仅用作或拟用作接待、住宿、治疗和照顾需要医疗或患有任何疾病的人; (b) 仅用作或拟用作接收任何疾病、受伤或虚弱的人或为其提供护理的处所; (c) 仅用于接待和照顾垂死或身患绝症的人的场所; (d) 可能订明的其他处所;许可证是指根据第 4 条就住宅颁发的许可证,被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应具有相应的含义;老人是指60岁及以上的任何人;居民,就住宅而言,是指除工作人员外,居住在住宅中的任何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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