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 年养老院法案

相关行业:法案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88年
新加坡共和国安老院法令 1988 年 2020 年修订版 本修订版包含 2021 年 12 月 1 日(含)之前的所有修订,并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生效。由法律修订委员会在1983 年法律法案修订版 1988 年老年之家法案 2020 年版。第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短标题 解释本法适用 房屋许可 拒绝颁发许可证 吊销和吊销许可证 上诉 许可证的期限 许可证的展示 许可证的转让 许可证的转让或在被许可人死亡时撤销许可证 被许可人处置房屋的许可证的终止 登记 关于仪器和设备的检查指示提供信息的义务 法人团体的违法行为 限制信息披露 豁免条例 一项规定对老年人之家及其相关目的进行控制、许可和检查的法案。 1989 年 2 月 1 日 简称 1. 本法案是 1988 年养老院法案。 1 31.12.2021 2 1988 年养老院法案 2020 Ed.解释 2. 在本法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总干事是指社会福利署署长,包括由署长授权执行署长根据本法或任何一项职责或行使署长任何权力的任何人。其规定;安老院是指任何机构,其目的是或被认为是为 5 名或以上老人(无论是身体健全的还是残疾的)提供住宿和个人护理,但不包括 (a) 房屋构成任何处所(包括留产院)的一部分,仅用作或拟用作接待、住宿、治疗和照顾需要医疗或患有任何疾病的人; (b) 仅用作或拟用作接收任何疾病、受伤或虚弱的人或为其提供护理的处所; (c) 仅用于接待和照顾垂死或身患绝症的人的场所; (d) 可能规定的任何其他处所;许可证是指根据第 4 条就住宅颁发的许可证,被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具有相应的含义;老人是指60岁及以上的任何人;居民,就住宅而言,是指除工作人员外,居住在住宅中的任何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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