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院法案

相关行业:法案修订版本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4年
老年之家法案(第 126A 章) 目录 长标题 1 短标题 2 解释 3 本法案适用的家庭 4 家庭许可 5 拒绝颁发许可 6 撤销和暂停许可 7 上诉 8 许可期限 9 显示执照 10 执照转让 13 登记册 14 检查 11 执照持有人死亡时执照的转让或撤销 12 执照持有人处置房屋时的执照终止 15 仪器和设备的指示 16 提供信息的义务 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于 2014 年 4 月 30 日发布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7 日 17 法人团体的违法行为 18 信息披露限制 19 豁免 20 法规 立法历史 老年人之家法案(第 126A 章)(1988 年第 15 号原颁布法案) 2014 年修订版(2014 年 4 月 30 日)规定对养老院及其相关目的进行控制、许可和检查的法律。 1989 年 2 月 1 日 1. 本法可称为《老年之家法》。简称 解释 2. 在本法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否则主任是指根据《儿童和青少年法》(第 38 章)第 3 条任命的社会福利署署长,包括经他授权执行任何根据本法或其任何条例履行署长的职责或行使任何​​权力;安老院是指任何机构,其目的是或被认为是提供住宿和个人护理 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 2014 年 4 月 30 日发布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7 日 5 或更多老年人,无论是身体健全的还是残疾的,但不包括 (a) 构成任何场所的一部分的场所,包括产院,用于或拟仅用于接待、住宿、治疗和照顾需要医疗的人或患有任何疾病; (b) 仅用作或拟用作接收任何疾病、受伤或虚弱的人或为其提供护理的处所; (c) 仅用于接待和照顾垂死或身患绝症的人的场所; (d) 可能订明的其他处所;许可证是指根据第 4 条就住宅颁发的许可证,被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应具有相应的含义;老人是指60岁及以上的任何人;居民,就住宅而言,是指除工作人员外,居住在住宅中的任何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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