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供冷法案 目录 第 112001 号法案 首次阅读 2001 年 2 月 22 日 长标题 制定公式 第 I 部分 初步 1 简称和开始 2 解释 第 II 部分 管理 3 管理法案的权力 4 权力 5 向当局提供文件和信息6 进入陆地的权力 第 III 部分区域供冷服务的服务区域 7 服务区域的声明 8 影响服务区域的变更 9 变更通知 第 IV 部分区域供冷服务的许可 新加坡在线法规 2001 年 2 月 23 日在法案补充中发布 PDF created日期 2022 年 2 月 23 日 10 授权提供区域供冷服务的执照 11 执照转让的限制 12 执照条件的修改 13 执照的暂停或取消 14 实务守则 15 遵守实务守则 16 影响被许可人的指示 17权威 18 持牌人的一般职责 19 P由持牌人固定的稻米 20 当局保存登记册 第 V 部分 对持牌人的控制 21 特别行政令 22 应当局申请作出的特别行政令 23 获委任人的酬金和开支 第 VI 部分与持牌人有关的事项 24 为目的进入公共土地的权力区域供冷系统 25 进入其他土地以检查区域供冷系统的权力 26 节省通行许可协议 新加坡法规在线 2001 年 2 月 23 日在法案补充中发布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3 日 27 区域的检查、维护和维修供冷系统 28 拆除或更改区域供冷系统 29 由开发商或建筑物所有者提供空间或设施 30 设备不是固定装置,不受遇险影响 31 在紧急情况下中止提供区域供冷服务的权力 第 VII 部分 罪行 32 禁止无牌提供的区域供冷服务 33 冒充 e管理局雇员或持牌人 34 妨碍管理局执行职务的处罚 35 作出虚假陈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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