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第 2 号修订)法案 1991 年第 26 号法案

相关行业:议案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91年
法律职业(第 2 号修订)法案 目录 第 261991 号法案 第一次阅读 1991 年 7 月 29 日 长标题 制定公式 1 简称和开始 2 新的第 34A 条解释性声明 公帑支出法律职业(第 2 号修订)法案第 261991 号法案 1991 年 7 月 29 日第一次阅读。 新加坡,如下简称和开始 修订法律职业法的法案(1990 年修订版第 161 章)。由总统在 1 年议会的建议和同意下颁布。该法案可被引用为 1991 年法律职业(第 2 号修正案)法案和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1991 年 7 月 30 日的法案补充文件 PDF 创建日期为2022 年 2 月 23 日将在部长通过宪报通知指定的日期开始实施。新的第 34A 节是以下第 2 节。《法律职业法》经修订,在第 34 节之后插入第 32 和 33 节,以不扩展到某些仲裁程序 34A.(1) 为免生疑问,特此声明第 34 节第 32 条和第 33 条不适用于在 (a) 根据与仲裁有关的任何成文法(在本节中称为仲裁程序)合法行事的仲裁员或公断人的诉讼中担任辩护人和律师的任何人,如果该法律由当事人或由冲突法规则以其他方式确定的适用于诉讼所涉争议的不是新加坡法律; (b) 仲裁程序,如果 (a) 段中提及的适用法律是新加坡法律,如果该人与持有有效执业证书的辩护律师和律师一起出现在程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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