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修订)法案 2014 年第 36 号法案

相关行业:议案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4年
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宪报法案增补2014 年 10 月 7 日,星期二,2014 年 10 月 7 日,第一次在 2014 年 10 月 7 日下午 500 点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B 36 号通知 特此公布法律职业(修订)法案,以供一般参考。它于 2014 年 10 月 7 日在议会中提出。法律职业(修正)法案第 362014 号。2014 年 10 月 7 日第一次阅读。法案提出了一项修正法律职业法的法案(2009 年第 161 章)修订版),并对 1997 年修订版的《新加坡法律学院法》进行相应的修订)。 (总统在新加坡议会的建议和同意下颁布的第 294A 章,如下简称和生效日期 2 1. 本法案可被称为 2014 年法律职业(修正)法案,并将于5 第 2 条的修订 2. 《法律职业法》第 2 条(在本法中称为主体法)的修订 (a) 在紧接其后插入第 (1) 款中法院的定义,以下定义法律服务总监是指根据第 2A(1) 节任命的法律服务总监; (b) 删除总检察长关于外国注册的词语在第 (1) 款的定义中根据第 130I 条替换有关注册外国律师的词语; (c) 的外国证书从业人员通过在外国 t 的定义之后插入根据第 (1) 款中的从业者证书,正式法律联盟的定义是指根据第 170 条获得许可的正式法律联盟;; (d) 在第 (1) 款的研究所定义之后插入以下定义,即调查员是指根据第 2B(2) 条任命的调查员; (e) 删除第 (1) 款中合资企业定义中的第 130B 条,并代以第 169 条; (f) 通过删除第 (1) 款的法律公司的定义并代之以法律公司中的以下定义,是指根据第 153 条获得法律公司许可的公司; 3 律师事务所是指合伙企业,或以自己名义执业的律师事务所,根据第 131 条获得律师事务所执照;法律实践实体是指以下任何一种 (a) 新加坡法律实践; 5 (b) 合资企业; (c) 合资企业的组成外国法律实践; (d) 正式法律联盟; (e) 作为正式法律联盟成员 10 的外国法律实践; (f) 合格的外国法律实践; (g) 有执照的外国律师事务所; (h) 代表处; (g) 删除第 (1) 款许可外国法律实践定义中的第 130E 条,并代之以第 172 条; (h) 通过删除第 (1) 款中有限责任法律合伙的定义并代之以以下定义,有限责任法律合伙是指根据第 138 条获准作为有限责任法律合伙的有限责任合伙; (i) 在第 (1) 款的执业证书定义之后插入以下定义公共会计师是指根据《公共会计师法》(C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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