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宪报法案增补42 2014 年 11 月 4 日星期二 2014 年 11 月 4 日下午 500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B 42 号通知特此发布,以供一般参考。它于 2014 年 11 月 4 日在议会中提出。典当行法案第 422014 号法案。第一次阅读于 2014 年 11 月 4 日。2014 年典当行法案(2014 年第 2014 号)第 1 部分的部分安排 初步部分 短标题和开始 一般解释 1。 2. 3. 典当、典当商、典当人和质押的含义,4. 5. 等。 法律的适用 注册官、副注册官和助理注册官的任命第 2 部分典当行等条例。第 1 部分 典当商许可 6. 7. 8. 9. 10. 11. 无执照不得典当等 许可的授予 许可的期限 许可的更新 拒绝授予或更新许可的理由 上诉部长 第 2 部分 大股东的批准、董事和经理 12. 大量持股等,须经登记官批准 2 拒绝批准大量股权等的理由 董事和经理须经登记官批准 拒绝批准董事或经理等的理由 登记官须给予有机会在根据第 12 或 14 条撤回批准之前作出陈述 向部长第 3 部上诉 执照条件和被许可人的法定职责 许可条件 被许可人遵守法定义务 被许可人维持缴足股本 经营典当业务和其他业务等....
2014 年第 42 号典当行条例草案pdf预览版2014 年第 42 号典当行条例草案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