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广告和销售控制)(修订)法案 2016 年第 10 号法案

相关行业:议案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6年
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宪报法案增补2016 年 2 月 29 日,星期一,2016 年 2 月 29 日下午 500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B 号通知 10 特此公布《烟草(广告及销售管制)(修订)条例草案》,以供一般参考。它于 2016 年 2 月 29 日在议会中提出。烟草(广告和销售控制)(修订)法案第 102016 号。第一次阅读于 2016 年 2 月 29 日。一项法案提出了一项修订烟草(广告和销售控制)法案销售)法(2011 年修订版第 309 章)。由总统在新加坡议会的建议和同意下颁布,如下 简称和生效日期 2 1. 本法案是 2016 年烟草(广告和销售控制)(修正案)法案,于某一日期生效部长通过宪报公告指定的。 5 第 2 条的修订 2. 《烟草(广告和销售控制)法》(在本法中称为主法)第 2 条的修订 (a) 通过在广告定义之前插入以下定义访问包括( a) 有先决条件的访问(例如但不限于使用密码); (b) 通过推送技术访问; (c) 通过长期请求访问;或(b) 删除与任何烟草产品有关的广告的定义; (c) 在权威定义之后插入以下定义,即咀嚼烟草是指用于咀嚼的散叶烟草、烟丝、捻制烟草或烟草碎片; (d) 在香烟的定义之后插入以下定义的运输工具,包括任何船只、火车、飞机、车辆、拖车或其他运输方式; (e) 在仿制烟草制品定义中的第 16(1) 条之后,插入或 (2); (f) 在仿制烟草制品的定义之后插入以下定义的许可证,是指第 18(1) 或 (2) 条所述的进口和批发许可证,或第 18(3) 条所述的零售许可证;; (g) 通过删除对场所的定义并公布并代之以下列定义,销售点是指可以进行零售销售的固定收银机或柜台,不包括运输工具或自动售货机;处所包括新加坡任何空置土地、建筑物、运输工具或地方的任何或部分;就广告而言,发布包括以任何形式的通讯或方式分发、展示、展示、展示或广播;零售店是指在新加坡销售或以零售方式出售商品的任何商店、售货亭或摊位;出售包括 (a) 以物易物或交换; (b) 在直接供应商有金钱或其他利益的情况下供应;派生与新加坡有关联的人是指 5 10 15 20 (a) 25 新加坡的公民或永久居民; (b) 在新加坡的个人; (c) 在新加坡注册成立或在新加坡进行中央管理和控制的公司或其他法人团体; 30 (d) 在新加坡成立的非法人机构,包括构成或负责管理 (c) 或 (d) 段中的人的任何人;或(h) 删除吸烟定义中的词语及其语法变化; (i) 在烟草替代品的定义之后插入以下定义未经授权的广告第 3(1)(a)、(b)、(c) 或 (d) 条中描述的任何广告,但不意味着 (a)第3(1A)条提述的价目表; (b) 根据第 3(2) 条批准发布的广告; (c) 由根据第 22 条获豁免第 3(1) 条的人发布或安排发布的广告;或(j) 通过将该条重新编号为该条的第 (1) 款,以下并在其后立即插入第 (2) 款为本法的目的,在以下情况下,在线交易的销售被视为在新加坡进行的销售:在且仅当,新加坡和购买的产品打算在新加坡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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