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宪报法案增补2017 年 9 月 11 日,星期一,2017 年 9 月 11 日下午 5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B 31 号通知 新加坡海事和港务局(修订)法案的发布是为了提供一般信息。它于 2017 年 9 月 11 日在议会中提出。新加坡海事和港务局(修订)法案第 312017 号。2017 年 9 月 11 日第一次阅读。法案提出了一项修订新加坡海事和港务局法案的法案( 1997 年修订版第 170A 章)以及对《公用事业法》(2002 年修订版第 261 章)进行相关修订。由总统在新加坡议会的建议和同意下颁布,如下 简称和生效 2 1. 本法案是 2017 年新加坡海事和港务管理局(修正案)法案,于部长通过宪报通知任命。 5 第 2 条的修正 2. 新加坡海事和港务管理局法(在本法中称为主体法)第 2 条的修正 (a) 在授权引航员的定义之前插入以下定义,指定人员是指根据第89A(1)条获授权或委任为委任人员的人; (b) 在港口船只的定义之后插入以下定义内陆船只 (a) 指任何船舶、小船或气垫车辆或类似的船只,用于任何移动或推进的水路、水库;但 (b) 不包括任何非驳船的浮式钻井平台或平台; (c) 删除船长的定义并代以以下定义 船长 (a) 就船舶而言,包括掌管或指挥船舶的每个人(引航员除外); (b) 就内河船舶而言,包括负责该内河船舶的每一个人; (d) 通过删除船东的定义并代之以下列定义,船东就船只或内陆船只而言,包括拥有该船只或内河船只的任何合伙人、租船人、经营人、收货人或抵押权人,视属何情况而定,或任何此类人的任何正式授权的代理人; (e) 在公共执照的定义之后插入以下定义公用事业委员会是指根据《公用事业法》(第 3 章)第 3 条继续存在的公用事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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