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港务局(修订)法案 目录 法案第 281975 号第一次阅读 1975 年 7 月 29 日 长标题 制定公式 1 短标题和开始 2 新的 VA 部分 3 废除和重新制定第 45 至 49 条 4 修订第 52 条 5 修订第 100 条 6 第 127 条的修订解释性声明 新加坡管理局公共货币港口支出(修订)法案第 281975 号法案于 1975 年 7 月 29 日第一次阅读。新加坡法规在线在法案补充中发表于 1975 年 8 月 1 日 PDF 创建日期2022 年 2 月 23 日修订《新加坡港口管理局法》(修订版第 173 章)的法案。由总统在新加坡议会的建议和同意下颁布,如下简称和开始本法案的不同条款。新的第 VA 部分 1.(1) 本法可称为 1975 年新加坡港务局(修正)法,并应在部长通过宪报通知指定的日期生效。 (2) 部长可指定不同日期开始实施 2. 新加坡港务局法(以下简称本法)特此修订,在其第 39 条之后插入以下新部分第 VA 部分住房计划解释 39A。在本部分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否则平坦是指建筑物或其一部分的水平地层,无论该地层是在一层或多层上,还是部分或全部在地面以下,用于或打算用于作为一个完整的、独立的单元,用于人类居住;租赁包括租赁协议;就管理局出售的任何物业而言,业主包括已购买该物业的租赁权益的人,也包括根据租赁协议购买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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