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 年第 17 号节能(修订)法案

相关行业:议案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7年
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宪报法案增补2017 年 3 月 9 日星期四 17 日 2017 年 3 月 9 日下午 3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B 号通知 17 《节能(修订)条例草案》现作一般参考。它于 2017 年 3 月 9 日在议会中提出。第 172017 号能源节约(修正)法案。2017 年 3 月 9 日第一次阅读。法案提出了一项修正能源节约法的法案(2014 年修订版第 92C 章) ,并对某些其他法案进行相关修改。由总统在新加坡议会的建议和同意下颁布,如下 简称和开始 2 1. 本法案是 2017 年节能(修订)法案,部长任命的在通知日期生效在宪报上。 5 第 III 部分第 1 部分标题的删除和替换 2. 修订《节能法》第 III 部分(在本法中称为主法),删除第 1 部分的标题,代之以下列第 1 部分标题和第 1 部分标题货物分项办法 (一)解释。修改第 10 条 3. 修改主体法第 10 条 (a) 删除生效日期定义中的“可注册商品”一词,代以“受管制商品”一词; (b) 通过删除商品的定义并代之以下列定义,商品是指任何需要电力或燃料以供其使用或操作的装置、器具、设备、物品或事物,并且 (a) 包括 2 个或多个此类装置、器具,相互关联、相互依存或相互作用的设备、物品或事物,以形成执行一项或多项功能的系统;但 (b) 不包括任何机动车辆; (c) 删除出现在标签定义中的“可注册商品”一词,并在每种情况下用“受管制商品”一词代替; (d) 通过删除注册供应商的定义,代之以下列定义和可注册注册商品,商品和注册商品是指根据第 13(2) 条注册的任何受监管商品;注册供应商指根据第 13(2) 条注册的任何进口商或制造商;受管制货物指根据第 11 条规定的任何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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