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京公约(修正)法案 2018 年第 22 号法案

相关行业:议案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8年
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宪报法案增补2018 年 5 月 17 日,星期四 2018 年 5 月 17 日下午 5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B 号通知 22 发布《东京公约(修正)法案》以供一般参考。它于 2018 年 5 月 17 日在议会中提出。东京公约(修正)法案第 222018 号。2018 年 5 月 17 日第一次阅读。法案提出了一项修正东京公约法的法案(1985 年修订版第 327 章)并对某些其他法案进行相关修正。由总统在新加坡议会的建议和同意下颁布,如下简称和开始 2 1. 本法案是 2018 年《东京公约(修正案)法案》,部长任命的在通知日期生效在宪报上。 5 长标题的废除和重新制定 2. 《东京公约法》的长标题(在本法中称为主法)被废除,以下长标题取而代之于 1963 年 9 月 14 日在东京签署的飞机上,以及 2014 年 4 月 4 日在蒙特利尔签署的《关于修订关于在飞机上犯下的罪行和某些其他行为的公约的议定书》,其目的与公约或议定书有关。第 2 条的修正 3. 主体法第 2 条的修正 (a) 通过在第 (1) 款军用飞机的定义之后立即插入以下定义 《蒙特利尔议定书》是指修正《关于犯罪和某些其他行为的公约》机上,2014 年 4 月 4 日在蒙特利尔签署; (b) 在第 (1) 款的机长定义之后插入以下定义,议定书议定书国家是指由部长通过公报通知宣布已批准或加入的国家蒙特利尔议定书,并且没有被宣布退出蒙特利尔议定书; (c) 删除第 (1) 款中的 (b) 段,并代之以 (b) 段的定义,该段的定义是在没有机组人员的情况下出租给其主要营业地的承租人,或(如果承租人没有此类营业地)其永久居住地在新加坡; (d) 删除第 (2) 款并代之以以下第 (2) 款,为本法的目的,一架飞机在 (a) 起飞后所有外舱门都关闭时开始飞行直至任何该等舱门被打开供下机为止; (b) 如果飞机在新加坡以外的任何国家或地区进行迫降,则从飞机所有外舱门在登机后关闭之时起,直至航班起飞之时,直至该国家或地区的主管当局强制着陆发生在飞机上,并为飞机上的人员和财产; (c) 如果飞机在新加坡强制着陆,则从登机后飞机的所有外舱门都关闭到警察到达着陆地点为止,以及任何参考资料的责任 (c)在本法中,飞行中的航空器包括航空器在海面或陆地上但不在任何国家领土范围内的任何时期内的航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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