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宪报法案增刊2012 年 6 月 22 日,星期五,2012 年 6 月 19 日下午 500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以下法案于 2012 年 4 月 9 日由议会通过,并于 2012 年 5 月 15 日由新加坡共和国总统于 2012 年第 9 号批准。我同意。主席陈庆炎。 2012 年 5 月 15 日。修订《公用事业法》的法案(2002 年修订版第 261 章)。由总统在新加坡议会的建议和同意下颁布,如下 2 NO. 9 OF 2012 简称和开始 1. 本法可被称为《2012 年公用事业(修正)法》,并应在部长通过公报通知指定的日期开始实施。修改第 2 条主体法) 2. 《公用事业法》第 2 条(在本法中称为 (a) 通过删除授权人员的定义并代之以下列定义授权人员是指公用事业法的人员或雇员)委员会或任何其他法定机构的官员,由委员会根据第 10(6) 条授权;和 (b) 删除供水服务工人执照定义末尾的句号并替换为分号,并插入紧随其后的以下定义水路是指可通航的河流、管道或排水沟。第 6 条的修订 3. 主体法第 6(1) 条的修订 (a) 通过在 (d) 段之后插入以下 (da)收集和处理用过的水;(b) 删除 (f) 段并代入以下 (f) 段,作为政府的代理人,在政府的全部或任何部分的建设、管理和维护中以下属于 (i) 公共污水处理系统; (ii) 公共下水道; (iii) 雨水排放系统、排水沟和排水储备;公用事业(修正案)3 (iv) 任何船只转运设施或拦河坝,位于或连接到任何水库; (c) 删除 (g) 段中的词语和改进,代之以词语、改进、操作和使用; (d) 删除 (j) 段末尾的单词,并在其后插入以下 (ja) 段,规范和管理委员会维护的水库、集水区和水道及其周围的活动;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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