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宪报法案增刊2013 年 4 月 19 日,星期五,2013 年 4 月 17 日下午 500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以下法案于 2013 年 3 月 15 日由议会通过,并于 2013 年 4 月 11 日得到总统的同意。新加坡共和国 2013 年第 11 号。我同意。主席陈庆炎。 2013 年 4 月 11 日。修订《保险法》(2002 年修订版第 142 章)并对某些其他成文法律进行相应和相关修订的法案。由总统在新加坡议会的建议和同意下颁布,如下 2 NO. 11 OF 2013 简称和开始 1. 本法可被称为 2013 年保险(修订)法,并应在部长通过公报通知指定的日期开始实施。修改长标题 2. 修改保险法的长标题,删除新加坡的保险中介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代之以新加坡保险中介机构和保险人,相关机构,。修订第 1A 条 3. 修订《保险法》第 1A 条 (a) 删除律师和律师定义中的第 130A 条,代之以第 2(1) 条; (b) 通过删除授权再保险人的定义并代之以以下定义,授权再保险人指当时根据第 34 条获得授权的再保险人; (c) 通过删除专属保险人的定义并代之以下列定义,专属保险人指其牌照仅限于经营主要由其相关公司的风险组成的保险业务的保险人;行政总裁 (a) 就在新加坡成立或注册成立的持牌保险人而言,指任何人,不论其名称如何,直接受雇于该保险人,或代表该保险人行事,并与该主要负责人作出安排保险(修订)3 管理和经营保险人的业务,包括其子公司和海外分支机构(如有)所从事的业务; (b) 就在新加坡境外注册成立的持牌保险人而言,指直接受雇于该保险人、为该保险人行事或通过安排与该保险人合作并主要负责保险公司在新加坡的业务管理和经营; (d) 在公司定义之后插入以下定义合作社是指根据《社团法》(第 3 章)注册的社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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