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 年消防安全(修正案)法案 2013 年第 14 号法案

相关行业:法案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3年
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宪报法案增刊2013 年 5 月 31 日,星期五,2013 年 5 月 27 日下午 500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以下法案于 2013 年 4 月 8 日由议会通过,并于 2013 年 5 月 15 日由新加坡共和国总统于 2013 年第 14 号批准。我同意。主席陈庆炎。 2013 年 5 月 15 日。修订《消防安全法》(2000 年修订版第 109A 章)和对《民防法》(2001 年修订版第 42 章)进行相关修订的法案。由总统在新加坡议会的建议和同意下颁布,如下 2 NO. 14 OF 2013 简称和开始 1. 本法可称为《2013 年消防安全(修正案)法》,并应在部长通过公报通知指定的日期开始实施。第 2 条的修订 2. 《消防安全法》第 2 条(在本法中称为主体法)的修订 (a) 在第 (1) 款的替代解决方案定义之后立即插入以下定义授权人员,就本法或根据本法赋予专员的任何权力而言,指根据第3条获授权行使该权力或履行该职责的人; (b) 在第 (1) 款对建筑物征收关税或工程的定义之后,立即插入以下石油定义类别,是指为本法案的目的规定为石油类别的任何石油; (c) 在第 (1) 款的消防法规定义中删除局长根据第 55 条代替消防法规的词语,并代之以第 55 条的词语; (d) 删除第 (1) 款中消防安全措施定义的 (c) 段末尾的词或词; (e) 在第 (1) 款的消防安全措施定义的 (d) 段末尾插入单词或,并在紧随其后插入以下 (e) 段,提供便于消防的通信手段发生火灾时的操作或人员疏散; (f) 在第 (1) 款的消防安全工程定义中的措施一词之后,插入相关管道工程;消防安全(修正案)3 (g) 在第 (1) 款的消防安全工程定义之后插入以下易燃材料定义,即为本法的目的规定为易燃材料的物质;任何 (h) 通过删除第 (1) 款中小型作品定义的 (b) 段中的“服务”一词并替换“服务”一词,或; (i) 删除第 (1) 款占用人定义中第二次出现的任何一词,并代之以 the; (j) 删除第 (1) 款中所有人的定义 (a) 段中根据第 15 条认证的词语,并代之以根据第 10 条准备的词语; (k) 删除第 (1) 款中所有者定义的 (ba) 段末尾的单词和; (l) 在第 (1) 款中所有人的定义的 (c) 段之后,插入以下与飞机或船只有关的 (d) 段,包括飞机或船只的承租人,视情况而定也许; (e) 就车辆而言,指该车辆的注册车主; (m) 在第 (1) 款中同行评审员的定义之后插入以下石油定义,包括原油、液化石油气和其他天然产生的原油烃类石油、煤、页岩、泥炭或其他沥青物质; ;衍生液体 (n) 在紧接处所定义之前插入以下定义管道包括管道的任何部分; 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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