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宪报法案增刊2014 年 11 月 7 日,星期五,第一次在 2014 年 11 月 7 日下午 500 点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以下法案于 2014 年 10 月 8 日由议会通过,并于 2014 年 11 月 6 日由新加坡共和国总统于 2014 年第 33 号批准。我同意。主席陈庆炎。 2014 年 11 月 6 日。修订教育捐赠和储蓄计划法的法案(2009 年修订版第 87A 章)。由总统在新加坡议会的建议和同意下颁布,如下 2 NO. 33 OF 2014 简称和开始 1. 本法案可被称为 2014 年教育捐赠和储蓄计划(修正案)法案,并应在部长通过宪报通知指定的日期开始实施。第 2 条的修正 2. 《教育捐赠和储蓄计划法》(在本法中称为主体法)第 2 条的修正 (a) 删除了第 (1) 款中董事会的定义; (b) 在第 (1) 款中教育储蓄学生基金的定义之后插入以下定义教育储蓄合格年龄是指法规规定的教育储蓄合格年龄范围;教育储蓄计划管理员是指部长根据第 7(2) 条任命的代表部长管理教育储蓄学生基金的公职人员; (c) 在第 (1) 款的捐赠基金定义之后插入以下定义,就教育储蓄学生基金的成员而言,初级学院是指以下任何非规定学校 (a)由政府直接组织和开办的提供全日制大学预科教育的专科学校; (b) 由政府以外的人设立并由管理委员会开办并获得政府补助金的初级学院,用于支付从初级学院到大学预科全日制教育的成本和费用;提供教育捐赠和储蓄计划(修正案)3 (c) 提供全日制大学预科教育的中央机构; (四)其他可以规定为大专的提供大学前教育的机构; (d) 在教育全日制第 (1) 款中父母的定义之后插入以下规定的学校,就教育储蓄学生基金的成员而言,指 (a) 提供全日制小学或中学教育的机构, (i) 由政府直接举办及开办的学校; (ii) 根据《学校董事会(公司)法》(C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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