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 年公共娱乐和会议(修正案)法案 2014 年第 32 号法案

相关行业:法案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4年
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宪报法案增刊2014 年 11 月 14 日,星期五,第一次在 2014 年 11 月 14 日下午 500 点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以下法案于 2014 年 10 月 8 日由议会通过,并于 2014 年 11 月 6 日由新加坡共和国总统于 2014 年第 32 号批准。我同意。主席陈庆炎。 2014 年 11 月 6 日。一项修订公共娱乐和会议法的法案(2001 年修订版第 257 章)。由总统在新加坡议会的建议和同意下颁布,如下 2 NO. 32 OF 2014 简称和开始 1. 本法可被称为《2014 年公共娱乐和会议(修正案)法》,并应在部长通过宪报通知指定的日期生效。第 2 条的修订 2. 《公共娱乐和会议法》(在本法中称为主体法)第 2 条的修订 (a) 删除了第 (1) 款中批准的场所和许可官员的定义,代之以以下适当的定义 许可官员是指适当的部长,指 (a) 在提供或将提供艺术娱乐的情况下,单独或仅与一种或多种形式的艺术娱乐相结合,在指定场所以外的任何地方,艺术娱乐牌照主任; (b) 在任何其他情况下,公共娱乐牌照主任; (a) 在提供或将提供艺术娱乐的情况下,单独或与任何地方的一种或多种形式的艺术娱乐相结合,除指定场所外,负责艺术许可的部长娱乐; (b) 在任何其他情况下,部长对娱乐活动负有公共责任;公共娱乐和会议(修正案) 3 经批准的场所是指建筑物、帐篷、街道或场所,或其中的任何部分,无论是开放的还是封闭的,由相应的许可官员为本法的目的而批准;艺术娱乐与附表中的涵义相同;艺术娱乐执照官是指由部长根据第 4 条任命的负责艺术娱乐执照的执照官,包括由该部长根据该节任命的助理执照官;执照是指根据本法颁发或更新的公共娱乐;持牌人是指持牌人;牌照主任指 (a) 在第 17、17A、17B、18 和 21 条中 (i) 就第 15A、15B 或 15C 条行使这些条文下的权力的艺术娱乐牌照主任; (ii) 在与本法其他任何条款相关的部分中行使的权力范围内,适当的许可官员; (b) 在本法的任何其他规定中,公共娱乐许可官员或艺术娱乐许可官员(视情况而定); (b) 删除公共定义末尾的句号,并在第 (1) 款娱乐 4 NO 中代入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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